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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1章 日占青岛和二十一条的要求(1 / 2)

作品:中国通史|作者:吕思勉|分类:其他类型|更新:2021-03-15|字数:1865字

一九一四年,欧洲大战,中国于八月初六日,宣告中立。日本借口“履行《英日同盟条约》,维持东亚平和”,八月十五日,对德发最后通牒。要求:

(一)德国舰队,在日本中国海洋方面的,即时退去;如不能退,立即解除武装。

(二)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,以还付中国的目的,于一九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以前,无偿、无条件,交付日本官宪。

限八月二十三日答复。届期,德国无复;日本遂向德国宣战。英军从劳山湾上陆,日军从龙口上陆。十月三十一日,向青岛开始总攻击。十一月初七日,青岛降。

日本对德发最后通牒时,事前并未同中国商量,事后才由日使日置益,告知外部。旋代理公使小幡又向外部声明:“此举系为履行《英日同盟条约》,维持东亚和平起见。决不占中国的土地。”中国于九月初三日,宣告中立。画莱州、龙口和接近胶州的地方为战区,并与日本约,以潍县车站以东为界,日兵不得越界而西。日兵于九月初三日,从龙口上岸,就占领城镇和邮电机关征发物件,役使人民。二十六日,占潍县车站。十月初六日,派兵到济南,占领胶济铁路全线和铁路附近的矿产。政府抗议。日本说:“胶济铁路公司,由德政府直接管辖,系德国国有的公司,就是胶州租借地延长的一部。”青岛降服后,将海关人员,尽行驱逐,文件财物,全行押收。中国据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七日《青岛设关条约》和一九○五年《修订条约》“海关由德国管理;而海关人员,由中国自派”抗议。日人置诸不理。中国要求日本撤兵。日本于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,由公使日置益,径向袁总统,提出五号二十一条的要求。

第一号

(一)承认日后日德政府协定德国在山东权利,利益让与的处分。

(二)山东并其沿海土地及各岛屿,不得租借割让与他国。

(三)允许日本建造由烟台——或龙口——接连胶济路的铁路。

(四)自开山东各主要城市为商埠。——应开地方,另行协定。

第二号

(一)旅顺、大连湾、南满、安奉两铁路的租借期限,均展至九十九年。

(二)日本人在南满、东蒙,有土地的所有权及租借权。

(三)日人得在南满、东蒙,任便居住往来,经营商工业。

(四)日人得开南满、东蒙的矿。

(五)南满、东蒙:(A)允他国人建造铁路,或向他国人借款建造铁路;(B)以各项课税向他国人抵借款项,均须先得日本政府的同意。

(六)南满、东蒙,聘用政治、财政、军事各顾问、教习,必须先向日政府商议。

(七)吉长路管理经营事宜,委任日政府。从本条约画押日起,以九十九年为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