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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0章 赋税制度(上)(1 / 1)

作品:中国通史|作者:吕思勉|分类:其他类型|更新:2021-03-15|字数:2516字

明初赋役的制度,却较历代为整齐。这个全由于有“黄册”和“鱼鳞册”之故。明朝田赋,仍行两税之法。分为夏税秋粮。其征收之额,官田每亩五升三合五勺。民田减二升。租田八斗五合五勺。芦地五合三勺四杪。草塌地三合一勺。没官田一斗二升。役法:民年十六为成丁;成丁而役,六十而免。役有以户计的,谓之甲役。以丁计的,谓之徭役。出于临时命令的,谓之杂役。亦有力役雇役的区别。黄册的编造,起于洪武十四年。“以一百十户为一里。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。余百户为十甲。甲凡十人。岁役里长一人,甲首一人,董一里之事。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,凡十年一周,曰‘排年’。在城曰坊,近城曰厢,乡都曰里。里编为册。册首总为一图。鳏寡孤独不任役者,附十甲后为畸零。僧道给度牒。有田者,编册如民科,无田者亦为畸零。每十年,有司更定其册,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。册凡四:一上户部,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。上户部者册面黄纸,故谓之黄册。”鱼鳞册之制,则起于洪武二十年。“黄册以户为主,详具旧管,新收,开除,实在之数,为四柱式。鱼鳞图册,以土田为主,诸原坂,坟衍,下隰,沃瘠,沙卤之别毕具。鱼鳞册为经,土田之讼质焉。黄册为纬,赋役之法定焉。”

黄册是有田有丁的,一查黄册,便可知道这一家有多少丁,多少田。而田的好坏,以及到底是谁所有,又可把鱼鳞册核对。据此以定赋役,一定可以公平的了。但是到后来,鱼鳞册和黄册,都糊涂不堪(鱼鳞册甚且没有。黄册因要定赋役之故,不能没有,然亦因和实际不合,不能适用。有司“征税编徭”,乃自为一册,谓之“白册”)。据了鱼鳞册,找到了田,因无黄册之故,无从知田为何人所有。白册上头,载了某人有田,某人无田;某人田多,某人田少;也无从考核其到底是否如此。因为无鱼鳞册,不知其田之所在,无从实地调查之故。于是仍旧弄得穷的人有税而无田,富的人有田而无税。“无税的田”的税,不是责里甲赔偿,便是向穷民摊征。而国课一方面,也大受影响。历代承平数世,垦田和岁入的数目,都要增加的,独有明朝,则反而减少。洪武二十六,即一三九三年,天下垦田八五○七六二三顷六八亩。弘治十五年,即一五○二年,反只四二二八○五八顷。于是有丈量之议,起于世宗时。然实行的不过几处,神宗时,张居正当国,才令天下田亩,通行丈量,限以三年毕事。于是“豪猾不得欺隐,里甲免赔累,小民无处粮”,赋税之制,总算略一整顿。但是明初量地的弓,本有大小之不同。这一次,州县要求田多,都用小弓丈量,人民亦受些小害。其役法,则弄得名存实亡而后已。案力役之法,本来不大合理。与其课以力役,自不如课以一种赋税,而官自募役之为得当。但自唐宋以来,除王荆公外,总不能爽爽快快,竟行募役。而到后来,辗转变迁,总必仍出于雇役而后已,这也可见事势之所趋,不容违逆的了。明初的役法,本来是银差力差,银差即雇役。各从其便的。当时法令甚严,“额外科一钱,役一夫者,罪至流徙”。所以役法还算宽平。后来法令日弛,役名日繁,人民苦累不堪。于是有“专论丁粮”之议。英宗正统初,佥事夏时,行之于江西,役法稍平。神宗以后,又行“一条鞭”之法。总计一州县中,人民应出的租税,和应服徭役的代价,一概均摊之于田亩,征收银两。而一切差役,都由官自募。这便竟是普加一次田赋,而豁免差役了。主张田税和差役,不可并为一谈的人,不过说“徭役应当由富人负担的,有田的人,未必就是富人。所以力役的轻重,应当调查人户的贫富另定。”然而贫富的调查,决难得实,徒然因此生出许多扰累来。傥然征税能别有公平之法,不必尽加之于田亩,自然是很好的事情。若其不然,则与其另行调查人户的贫富,以定力役,还无宁多征些田税而免除力役,让有田的负担偏重一点,因为傥使不然,徒然弄得农民的受害更甚。

鱼鳞册和黄册是一种良法;一条鞭则出于事势之自然;所以都为清代所遵循。清朝户口之法,其初系五年一编审。州县造册申府,府申司,司申督抚,督抚以达于部。以一百十户为一里。推丁多者十人为长。十户为一甲。甲系以户,户系以丁。民年六十以上“开除”,十六以上“添注”。计丁出赋,以代力役,都和明制相同。康熙五十二年,诏嗣后滋生人丁,永不加赋;丁赋之额,一以五十年册籍为准。雍正间,遂将丁银摊入地粮。于是乾隆初,停五年编审之制,民数凭保甲造册。保甲之法:以十户为一牌,十牌为一甲,十甲为一保,各有长。每户发给印单,令其将姓名职业人数,都一一书写明白。每年十一月,随谷数奏报。八旗户口,三年一编审。由将军、都统、副都统饬属造册送部。田税亦分夏税,秋粮。当编审未停以前,州县亦有黄册和鱼鳞册,用一条鞭法征收。编审停后,就只剩一种鱼鳞册了。清朝征税之制,又有一种“串票”。写明每亩应征之数,交给纳户,以为征收的凭据。其法起于顺治十年。初用两联,官民各执其一。因为奸胥以查对为名,向纳户收回,以致纳户失掉凭据,就可上下其手。康熙二十八年,改为三联。官民与收税的人,各执其一。编审停后,造串票仅据鱼鳞册。因为丁赋业经摊入地粮,征收只认着田,所以无甚弊病。

又历代赋税,都是征收实物(明初所征收的名目还很多。见《明史》卷七十八)。英宗正统三年,一四三八年。始令折征金花银,从此遂以银为常赋了。清朝漕粮省分,有本色折色之分。折色征银,本色征米。无漕粮处,一概征银。这也是税法上的一个大变迁。其理由都在币制上,可参看第七节。

又明朝时候,浙西地方,田赋独重。其原因:起于宋朝南渡之后,豪强之家,多占膏腴的田,收租极重。其后变做官田遂以私租为官税。参看第三篇下第五章第五节。有元一代,这种弊窦,迄未革除。张士诚据浙西时,其部下官属,田产遍于苏松等处。明太祖攻张氏时,苏州城守颇坚。太祖大怒,尽藉浙西富民之田,即以私租为税额。而司农卿杨宪,又以为浙西地味膏腴,加其税两倍。于是一亩之赋,有收至两三石的(大抵苏、松最重,嘉、湖次之,杭州又次之)。邱濬《大学衍义补》说:江南之赋,当天下十分之九。浙东西当江南十分之九。苏、松、常、嘉、湖,又当两浙十分之九。负担的不平均,可谓达于极点了。从建文以后,累次减少。宣宗时,周忱巡抚江南,所减尤多。然浙西之赋,毕竟仍比他处为重。以与张士诚一个人反对,而流毒及于江南全体的人民,这种政治,真是无从索解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