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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3章 农业(1)(1 / 2)

作品:中国通史|作者:吕思勉|分类:其他类型|更新:2021-03-15|字数:5433字

中国的社会进化是很早的。当神农时,已经离开游牧社会进入耕稼社会了。渔猎时代和游牧时代的情形,古书所传不多,据第三章第一节所说,已可想见其大概,现在不必多讲。所要讲的,便是农业时代社会的状况。四民,井田之怀疑,国野之别、贡徹之别,三泽公有,财政以农业为基,太平之义。

中国古代,人民的职业,分为四种:《汉书·食货志》上,替他下一个定义说:“学以居位曰士,辟土殖谷曰农,作巧成器曰工,通财粥货曰商。”《管子》也把人民分做士、农、工、商四种。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引《周书》曰:“农不出则乏其食,工不出则乏其事,商不出则三宝绝,虞不出则材匮少。”是专就生产一方面说,所以略去士而加上一个虞。《周礼》太宰“以九职任万民:一曰三农,生九谷;二曰园圃,毓草木;三曰虞衡,作山泽之材;四曰薮牧,养蕃乌兽;五曰百工,饬化八材;六曰商贾,阜通货贿;七曰嫔妇,化治丝臬;八曰臣妾,聚敛疏财;九曰闲民,无常职,转移执事”。把人民的职业,分做九种,总不如士农工商四种分法的得当。

这种情形,从今日以前,二千多年,差不多没有改变,而为社会的根柢的,尤其要推农人。要讲古代农业社会的情形,就要研究到“井田制度”。井田制度,见于《孟子》、《韩诗外传》、《春秋》的《公羊传》、《谷梁传》、《公羊》的《何注》,和《汉书·食货志》等书。咱们现在,且把他汇齐了,再行加以研究。

按《孟子·滕文公上篇》,载孟子对滕文公的话:

夏后氏五十而贡,殷人七十而助,周人百亩而彻,其实皆什一也。彻者,彻也,助者,藉也。龙子曰:治地,莫善于助,莫不善于贡。贡者,校数岁之中以为常:乐岁,粒米狼戾,多取之而不为虐,则寡取之;凶年,粪其田而不足,则必取盈焉。为民父母,使民吟吟然,将终岁勤动,不得以养其父母;又称贷而益之,使老稚转乎沟壑;恶在其为民父母也?夫世禄,滕固行之矣。诗云:雨我公田,遂及我私,惟助为有公田,由此观之,虽周亦助也。

他说:(一)治地有贡、助、彻三法,(二)莫善于助,莫不善于贡。意思是很明白的,但是其中有几个疑点:

(一)夏殷周三代紧相承接,农夫所耕的田忽而五十亩,忽而七十亩,忽而百亩,那“疆界”、“沟洫”,如何改变?

(二)“彻”和“助”到底是怎样分别?孟子既说“周人百亩而彻”,如何又说“虽周亦助”?

(三)“夫世禄,滕固行之矣”一句,和上下文都不相贯,夹在里头,是什么意思?

第一个问题,由于从前的人,都承认井田的制度(凡古书上一切制度),都曾经推行于天下;而且既说井田,就联想到《周礼》遂人、匠人等所说的“沟洫”,以为都是实有的,而且到处都是这样完备;所以有这疑问。依我看来,这种事情,是完全没有的。这种制度,至多曾推行于王畿及其附近诸国,兴时废,决不是从周以前,推行遍天下,绵历数千年之久的。《周礼》这部书,就信他是真的人,也并不敢说他曾经实行。《论语》:“禹……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。”闹若璩和毛奇龄都说是治天下的小水,并不是《周礼》上所说的沟洫。那么,这一个疑问就无从发生,可以不必管他。第二个问题:(一)关于贡、助、彻的解释,既然说其实皆什一,则耕五十亩者以五亩之人为贡,耕七十亩者以七亩所人为助,耕百亩者亦系取其十亩之入是不错的。(二)但是孟子何以既说周朝是彻,又说他是助呢?下文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,孟子对他说的是:

夫滕壤地褊小,将为君子焉,将为野人焉;无君子莫治野人,无野人莫养君子。请野,九一而助;国中,什一使自赋。卿以下,必有圭田,圭田五十亩,余夫二十五亩。死徙无出乡;乡田同井;出入相友,守望相助,疾病相扶持,则百姓亲睦。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;其中为公田;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;公事毕,然后敢治私事;所以别野人也。

这所谓“圭田”,便是上文所谓“世禄”。大抵古代的人民,有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两阶级,征服的人,住在中央山险之地,制驭被征服者;被征服的人,住在四围平易之地,从事于生产事业。所以所谓国中,必是山险之地;所谓野,反是平夷的地方。所以《易经》说“王公设险以守其国。”孟子也说“域民不以封疆之界,固固不以山溪之险”。章太炎《神权时代天子居山说》可以参看。

“国”既是山险的地方,土地不能平正划分,收税的只能总算耕地的面积取其几分之几,这个便是“贡法”和“彻法”。其中“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是贡法。按年岁好坏,征收之额可以上下的是彻法。贡法既有像龙子所说的弊病,所以周人改用彻法,这也是政治进化之一端”。“野”既是平夷的地方,土地都可以平正划分,自然可以分出公田和私田;但借百姓的力,助耕公田,而不复税其私田,马端临说:国中必是平正之地,可以划做井田,反行贡法。野是山险之地,难于划做井田,反行助法,是因为地方远,耳目难周,怕官吏作弊的原故。有深意存焉。适得其反。所以郑玄注《周礼》,也说遂人十夫有沟,是乡遂用贡法。匠人九夫为井,是都鄙用助法。《周礼》固然不是可靠的书,然而郑玄这个说法,却可以和《孟子》互相证明。他又说“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,税夫无公田。邦国用殷之助法,制公田不税夫”。则恐系揣度之词。没有什么坚证。所以下文又据孟子的话,说邦国亦异内外(匠人注)。依我看,乡遂用贡法,都鄙用助法,恐是通于天子诸侯的旧制。孟子只想改贡法为彻法耳。中央既是征服之族住的,所谓君子(卿以下),自然都在这地方,他们自然有特别的权利,所以有所谓圭田,圭田是无税的。《王制》:“夫圭田无征。”郑注:“夫,犹治也。征,税也。孟子曰:卿以下,必有圭田,圭田者不税,所以厚贤也。”除此之外,便要什一使自赋。滕国当时,大概只有这圭田(世禄)的制度,还是存在的;所以孟子说“夫世禄,滕固行之矣”;既行什一使自赋之法,这圭田的制度,仍当保存;所以又复说一句“卿以下必有圭田”。至于“方里为井……同养公田”的法子,完全是所以待野人的。上文把君子小人对举,此处又明著之曰“别野人”,可见得圭田的法子,是所以待君子的了。《梁惠王下篇》:“文王之治歧也:耕者九一,仕者世禄。”(赵《注》:“贤者子孙,必有土地。”)和这篇所说的话,是一样的。周朝对于国中所行的彻法,孟子时候,还明白可考,所以直截了当说周人百亩而彻;对于野所行的助法,业已破坏无余,所以只能据着诗句想像;这两句话,也并不互相矛盾的。这么说,第二、第三个问题,通统解决了。《孟子》这一章书,本来并不十分难解,但是近来忽然有人极端怀疑,所以解释得略为详细一点。

但是《孟子》这一段,还只是说个大略;其中说得最详细的,要算《公羊》的《何注》,和《汉书·食货志》。咱们且再把他摘抄在下面。

《公羊》宣十五年何注:一夫一妇,受田百亩,以养父母妻子,五口为一家。《孟子·梁惠王上篇》对梁惠王说:“百亩之时,勿夺其时,敷口之家,可以无饥矣。”对齐宣王说作“八口之家”。公田十亩,即所谓十一而税也;庐舍二亩半;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。《孟子·梁惠王篇》“五亩之宅”,《赵注》:“庐井邑居,各二亩半,以为宅。冬入保城二亩半,故为五亩也。”八家而九顷,共为一井,故曰井田,庐舍在内,贵人也;据《韩诗外传·诗经》“中田有庐”,就是这么讲法。公田次之,重公也;私田在外,贱私也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又说:“士工商家受田,五口乃当农夫一人。”

这是一种分田的方法,还有一种换田的方法。

上田一岁一垦,中田二岁一垦,下田三岁一垦。肥饶不得独乐,埆不得独苦,故三年一换主或作土。易居。《食货志》:“民受田:上田夫百亩,中田夫二百亩,下田夫三百亩。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,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,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,三岁更耕之,自爱其处。”这是根据《周礼》的(遂人)。《何注》和《孟子》“死徒毋出乡”相合。

他又叙述他们耕种的方法和生活的状况道:

种谷不得种一谷,《食货志》:种谷必杂五种。以备灾害。田中不得有树,以妨五谷。《食货志》多“力耕数耘,收获如寇盗之至”一句。还庐舍种桑、荻、杂菜。阮元《校勘记》说:此荻当作萩,萩者,楸之假借字。按《谷梁》范《注》(宣十五年),正作外树楸桑。畜五母鸡,两母豕,瓜果种疆畔,据《韩诗外传》。《诗经》的“疆场有瓜”,便是如此讲法。女尚蚕织。老者得衣帛焉,得食肉焉。《孟子》:五亩之宅,树之以桑,五十者可以衣帛矣。鸡豚狗彘之事,毋失其时,七十者可以食肉矣。《食货志》还庐树桑,菜茹有畦,瓜瓠果蓏。殖于疆场,鸡豚狗彘,毋失其时。女修蚕织,则五十可以衣帛,七十可以食肉。《谷梁》宣十五年:古者公田为居,井灶葱韭尽取焉。死者得葬焉。所谓“死徒毋出乡”。